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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7750号

郭某、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1-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某;黎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775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粤011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向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3566.16元,已依法扣划。 (二)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三)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 (四)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黎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蚬涌村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蚬涌村经济合作社的分红。 (五)法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黎某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黎某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永桂

审判员  陈奕广

审判员  李森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韵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