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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21执101号

周某与宋某人格权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3-22
所属地区
甘肃省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周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21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42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某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宋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53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等额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雒仲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植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