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21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42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某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宋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53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等额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雒仲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植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