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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恢35号

孙建国、南庆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孙建国;南庆华;李会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南庆华,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李会敏,女,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庆华、李会敏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建国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2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