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24执5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彬。
被执行人:周智勇。
被执行人:姜伟文。申请执行人陈国彬与被执行人周智勇、姜伟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国彬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9年1月6日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国彬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624执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喻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肖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