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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4执5号

陈国彬申请周智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国彬;周智勇;姜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24执5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彬。

被执行人:周智勇。

被执行人:姜伟文。申请执行人陈国彬与被执行人周智勇、姜伟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国彬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9年1月6日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国彬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624执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喻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肖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