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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6执4148号之一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增顺、杨少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4-06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增顺;杨少敏;林增圣;常小花;郑长安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6执4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60532。

法定代表人:黄明云。

被执行人:林增顺,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杨少敏,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林增圣,男,1971年4月6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常小花,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郑长安,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增顺、杨少敏、林增圣、常小花、郑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林增顺、杨少敏、林增圣、常小花、郑长安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林增顺、杨少敏、林增圣、常小花、郑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增顺、杨少敏、林增圣、常小花、郑长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控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截至2019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林增顺、杨少敏、林增圣、常小花、郑长安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增顺、杨少敏、林增圣、常小花、郑长安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林增顺、杨少敏、林增圣、常小花、郑长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林增顺、杨少敏、林增圣、常小花、郑长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6执41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成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