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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执4541号

孙璐杭州富阳金富春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新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执454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金富春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3071217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能忠,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新威,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余立萌,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徐虹,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俞新明,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江文威,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孙璐,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金富春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新威、余立萌、徐虹、俞新明、江文威、孙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杭州富阳金富春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金富春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4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审 判 员 吴江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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