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0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张世先,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钟维伟,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维伟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一九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