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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193号

张世先、钟维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世先;钟维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0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张世先,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钟维伟,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维伟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一九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