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52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15号。
负责人:郭明,舒城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舒城诚信纸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匡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
法定代表人:李良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匡斌,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赵翠萍,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与舒城诚信纸板有限公司、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匡斌、赵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城诚信纸板有限公司、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匡斌、赵翠萍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应保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