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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1执107号

陈光炳、邓英良、欧应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光炳;邓英良;欧应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2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陈光炳,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邓英良,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欧应莲,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

申请执行人:陈光炳与被执行人邓英良、欧应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红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521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斌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