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2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陈光炳,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邓英良,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欧应莲,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
申请执行人:陈光炳与被执行人邓英良、欧应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红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521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斌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