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云2623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陆元兴与被执行人黄永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陆元兴;黄永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623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陆元兴,男,生于1973年3月12日,壮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被执行人黄永英,女,生于1974年7月22日,壮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元兴与被执行人黄永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永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照(2018)云2623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案件款15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00元。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黄永英于2018年12月29日履行案款5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00元,余款10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定于2018年农历腊月三十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陆元兴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申请,若被执行人黄永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陆元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623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开洪

审判员  王荣发

审判员  陈万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