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审22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 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 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桂林市美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地桂林市中山南路6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198870123X。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9年1月8日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 第Z0083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包 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 车合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 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 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83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卓豪(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