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82执3944号申请执行人严德军,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吴喆,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严德军与吴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双方一致确认吴喆结欠严德军借款34870元,该款由吴喆于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174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7470元。如吴喆有任何一期未按约支付,则严德军有权就吴喆所有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吴喆负担。因吴喆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德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5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吴喆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喆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喆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3、本院于2018年9月5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喆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其名下暂无住房公积金登记。4、本院于2018年9月5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喆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暂无房产登记。5、本院于2018年9月5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喆名下的车辆信息,查明其名下暂无车辆登记。6、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至宜兴市××家坝村村委调查被执行人吴喆的财产及下落情况,未查找到其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7、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吴喆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8、2019年1月8日,当事人双方到庭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鉴此,申请执行人严德军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华春
审判员 董大友
审判员 朱叶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