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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23民初1598号

赵忠琪与周广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忠琪;周广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223民初1598号

原告:赵忠琪(已死亡),女,200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书英,黑龙江省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广福,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

负责人:马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忠琪与被告周广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赵忠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周广福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123346.21元;2.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5日3时许,周广福驾驶黑B×××**号北京牌低速普通货车沿省S302(碾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碾北公路(S302碾子山至北安)237公里加205米处时,将前方正在行走的原告撞伤,被告周广福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周广福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犯罪嫌疑,现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应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忠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杜 文

人民陪审员 吴建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嫣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