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70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娇,女,1995年7月6日生,蒙古族,现住宁江区单家围子。
被执行人:松原市金润房产信息咨询中心,现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人:安志军 申请人王建娇与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金润房产信息咨询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松劳人仲(2018)第359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按裁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8)第35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建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8)第35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