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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01执恢31号

吴国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国庆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01执恢31号被执行人吴国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执恢31号裁定书,于2019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国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国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凯鹏 

二0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