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01执恢31号被执行人吴国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执恢31号裁定书,于2019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国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国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凯鹏
二0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