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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2执7号

黄金燕、查显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金燕;查显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2执7号

申请人:黄金燕,女,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查显凤,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现住安徽省休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查显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查显凤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查显凤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查显凤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22396元(其中本金21064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100元,执行费232元,不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华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艳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