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20187号之二
原告:北京建投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东疃村村委会西侧500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355310511XB。
法定代表人:安普乐,总经理。
被告:泰丰元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73544686H。
法定代表人:陈世明,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泰丰元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样坊同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79055050A。
法定代表人:安普乐。本院在审理北京建投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泰丰元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泰丰元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正在进行,本案审理结果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民间借贷纠纷正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继卫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秀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