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397号
原告:某银行。
负责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淋淋,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冬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某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易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依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