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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民初397号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某银行;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397号

原告:某银行。

负责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淋淋,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冬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某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易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依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