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22执3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秦艾敬,女,199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幼师。
被执行人:肖亚笛,女,1997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722民初2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亚笛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宝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