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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2执35号之九

秦艾敬与肖亚笛侵权责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1-02-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秦艾敬;肖亚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22执3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秦艾敬,女,199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幼师。

被执行人:肖亚笛,女,1997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722民初2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亚笛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宝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