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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22执3696号

施慕贞与徐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施慕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执3696号

申请执行人:施慕贞,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徐增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施慕贞与徐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2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增军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施慕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10952.88元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5元、执行费30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增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徐增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徐增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增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徐增军财产情况及其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增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唤,被执行人徐增军到庭并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总标的减少到15万元,分五年还清,每年还3万,从2018年11月起,每个月的月底之前还款2000元,在2019年的11月底补齐3万元,剩余的案款依次按照这个方案还。截至2019年1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徐增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增军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施慕贞,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徐增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22执36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陆如有

审 判 员  许佳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龙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