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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执166号

胡春霞、李艳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胡春霞;李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3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胡春霞,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李艳明,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24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艳明发送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艳明银行存款3806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喻永旺二○一九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