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1执59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实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坛。被执行人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耀松,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董事长。二被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宋天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实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实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咨询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730万元、咨询费人民币12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800万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0.5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蕙兰苑公寓、紫荆苑公寓、星湖苑别墅共103套。经委托摇号产生的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中的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蕙兰苑×座×号进行了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13112.4元(评估楼面单价57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24.67平方米)。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淘宝网平台拍卖查封房产,竞买人梁富刚(身份证号为:×××)以人民币505000元价格竞得上述房产,现买受人已将全部成交价款交至法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蕙兰苑×座×号房产的查封;
二、登记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蕙兰苑×座×号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梁富刚(身份证号为:×××)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晶
审判员 孙京瑞
审判员 周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庆琳
书记员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