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新2301执3342-1号

闫明军诉葛建辰、任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明军;葛建辰;任建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执3342-1号

申请执行人:闫明军,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葛建辰,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任建堂,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闫明军申请执行葛建辰、任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特922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明军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301执2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根 军

审判员 吴 海 喜

审判员 王 江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木尔阿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