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402民催47号申请人常州市守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村。法定代表人查建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市守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32513308,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人常州恒诚富士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2月6日、收款人为常州市守真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市守真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蒋少伟
审 判 员 曹建平
人民陪审员 瞿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启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