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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2执1号

方华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华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792执1号

申请执行人:方华军,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住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华军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92民终6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华军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银行存款76789.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