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02执2008号申请人陈顺只。被执行人刘现民、任红恩。本院在执行陈顺只申请执行刘现民、任红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现民、任红恩175000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常波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