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项艳红,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生,现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刘晶,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生,现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晶发送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晶银行存款10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喻永旺二○一九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