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何永升,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宁县。
被执行人:王富乾,男,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何永升与被执行人王富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甘0402民初4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富乾的银行存款3695元(其中借款本息及违约金36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预估执行费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富乾的收入3695元(其中借款本息及违约金36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预估执行费50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颜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