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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执163号

何永升申请执行王富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永升;王富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何永升,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宁县。

被执行人:王富乾,男,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何永升与被执行人王富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甘0402民初4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富乾的银行存款3695元(其中借款本息及违约金36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预估执行费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富乾的收入3695元(其中借款本息及违约金36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预估执行费50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颜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