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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2执27号

胡先华与曹登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先华;曹登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胡先华,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曹登荣,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执行人胡先华与被执行人曹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02民初12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登荣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先华借款5万元;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胡先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曹登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登荣的银行存款5120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曹登荣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胡先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章富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