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执10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付翠稳,女,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蔡红伟,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刘红珍,女,(蔡红伟之妻)汉族,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付翠稳与被执行人蔡红伟、刘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蔡红伟、刘红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付翠稳粮食款124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翠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已不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