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03民初201号
原告:邢茂林,男,汉族,1948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柱,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高晓通,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紫云路祥云小区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茂林诉被告高晓通、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茂林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茂林撤回对被告高晓通、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茂林承担。
审判员 李卫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