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8504号 本院在执行杭州智虎五金喷塑有限公司与杭州晶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晶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杭州晶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