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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225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广西动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博白汽车总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1-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广西动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博白汽车总站;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广西动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博白汽车总站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审2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 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 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西动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博白汽车总站, 住所地广西博白镇南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92361975843X0。 法定代表人庞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9年1月8日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深交罚决 第Z00838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班 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停 靠站点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 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 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 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838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卓豪(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