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105执恢37号 丁刚、袁明辉: 申请执行人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刚、袁明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浙0105民初795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丁刚、袁明辉已付清款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
丁刚、袁明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105执恢37号 丁刚、袁明辉: 申请执行人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刚、袁明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浙0105民初795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丁刚、袁明辉已付清款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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