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4执恢3466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昌华。
被执行人:河南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宪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省新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河南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原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