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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2执181号之六

刘德桥冻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德桥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2执181号之六 刘德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执181号之六裁定书,于2019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德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德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德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