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4执3090号
申请执行人:赵小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巩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巩生存款本金15099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洋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