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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4执3090号

赵小波、李巩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小波;李巩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4执3090号

申请执行人:赵小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巩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巩生存款本金15099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洋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