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审59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 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国鸿工业园7栋国鸿大厦10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1639XE。 负责人郑洪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海涛,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胡记广,男,汉族,1993年7月5日出 生,住址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9 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2月8日作出 的深龙华安监管罚[2017]观湖7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深龙华 安监管罚[2017]观湖7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安 监管执行催告[2017]观湖759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 书》时,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公告送 达,后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深龙华安监管罚[2017]观湖 7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的送达程序违法,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综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作出的深龙华安监管罚[2017]观湖759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 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 以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卓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