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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301执2880-1号

马俊诉阿克孜玉麦尔、把合提古丽吾乐合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俊;阿克孜·玉麦尔;把合提古丽·吾乐合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执2880-1号

申请执行人:马俊,男,回族,1979年10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阿克孜·玉麦尔,女,维吾尔族,1974年10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把合提古丽·吾乐合反,女,哈萨克族,1972年8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马俊申请执行阿克孜·玉麦尔、把合提古丽·吾乐合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俊以已不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301执2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根 军

审判员 吴 海 喜

审判员 王 江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木尔阿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