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执2880-1号
申请执行人:马俊,男,回族,1979年10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阿克孜·玉麦尔,女,维吾尔族,1974年10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把合提古丽·吾乐合反,女,哈萨克族,1972年8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马俊申请执行阿克孜·玉麦尔、把合提古丽·吾乐合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俊以已不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301执2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根 军
审判员 吴 海 喜
审判员 王 江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木尔阿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