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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5008号

杨明段、崔军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明段;崔军科;广州栩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3执5008号 申请执行人杨明段,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崔军科,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执行人广州栩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富路**。 杨明段申请执行崔军科、广州栩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民终5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在指定的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及其他权益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已发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栩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32.08元,与其他涉被执行人广州栩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案件按比例分配,本案可分配得款37295元(包含诉讼费11051元)。因被执行人已被控制的财产存在暂时无法由本案进行变价处理的情形;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荐  宗

审判员 黄  晓  锋

审判员 易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杰波(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