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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财保190号

宋红成、李俊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宋红成;李俊鹏;许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财保190号

申请人:宋红成,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李俊鹏,男,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许好杰,女,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申请人宋红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俊鹏、许好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000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限额26000元)。申请人宋红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宋红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俊鹏、许好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000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限额26000元)。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宋红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黎晨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四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