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381执44号之四

刘光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光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执44号之四 被执行人刘光治。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光治在中国建设银行62×××6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491.85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光治在中国建设银行62×××6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99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