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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6执208号之一

周志勇与王亚兵、老河口市万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7-1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志勇;王亚兵;老河口市万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06执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志勇,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王亚兵,1959月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被执行人:老河口市万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亚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的周志勇与王亚兵、老河口市万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亚兵、老河口市万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乔朝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