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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24民初118号

张晶波与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晶波;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24民初118号

原告:张晶波,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庆安县。

被告:张华,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 原告张晶波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晶波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晶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晶波负担。

审判员  邱树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