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24民初118号
原告:张晶波,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庆安县。
被告:张华,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 原告张晶波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晶波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晶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晶波负担。
审判员 邱树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