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2执1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小林,男,生于1968年3月10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熊胜松,男,生于1966年2月16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思施市。关于刘小林与熊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建始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胜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朝阳支行开户账号62×××16存款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向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