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2822执1088号之二

刘小林、熊胜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小林;熊胜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2执1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小林,男,生于1968年3月10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熊胜松,男,生于1966年2月16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思施市。关于刘小林与熊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建始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胜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朝阳支行开户账号62×××16存款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向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