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4财保16号
申请人:江门市永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46-2号地块5栋B区一楼东边三卡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至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红,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台山市万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园九路7号。
法定代表人:温兴开。
被
申请人:温兴开,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75号2幢7层711、711-A、723室。
负责人:伍丽娜。 申请人江门市永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台山市万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温兴开价值人民币280847.2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80847.22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永彩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山市万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温兴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0847.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24元,由江门市永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文斌
书 记 员 余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