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105执恢38号 杭州西丹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西丹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浙0105民初107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杭州西丹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