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4879号、4886号、488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郑天芗。
被执行人: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杨美如。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6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0116民初6896号,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工厂内的设备,即PCB六轴钻孔机等29台机械设备,若不能返还则赔偿申请执行人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损失4999112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6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000元,被执行人负担47600元,执行费526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被执行人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工厂内的设备五台,若不能返还,则赔偿申请执行人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损失1883500元及利息损失。该案案件受理费25820元,申请执行人负担6370元,被执行人负担19450元,执行费2207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被执行人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800元,该案案件受理费1207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60354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6035元,被执行人负担6035元。执行费60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8年8月17日与申请人签订了1份《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共计还款1000万元,分十二期还款,第一期付款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付款金额150万元。第二期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付款金额150万元,第三期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付款金额70万元,第四期付款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付款金额70万元,第五期付款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付款金额70万元,第六期付款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付款金额为70万元,第七期付款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付款金额为70万元,第八期付款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付款金额70万元,第九期付款时间2019年6月28日,付款金额70万元,第十期付款时间2019年7月30日,付款金额70万元,第十一期付款时间2019年8月30日,付款金额70万元,第十二期付款时间2019年9月30日,付款金额70万元。上述还款被执行人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全部委托深圳市同键电子有限公司付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长期履行中,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302执488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强
审判员 黄志平
审判员 李俊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执行员 陈志贤
书记员 苏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