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22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杨书林,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巨口铺镇田家村。
被执行人:邹金敏,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迎光乡顺水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书林与被执行人邹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邹金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书林依据本院(2018)湘052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邹金敏偿还申请人杨书林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2018年10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邹金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0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邹金敏相关银行账户,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邹金敏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该房产已查封。目前暂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8年11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邹金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邹金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月12日,被执行人邹金敏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522执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国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启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