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82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振,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楚殿选,男,194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执行人张永振与被执行人楚殿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8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振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楚殿选名下所有的位于荥阳市塔山路中段东侧设计室家属楼1号楼1单元5层502号(不动产权第0004546号)过户至张永振名下及负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本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楚殿选已按判决将位于荥阳市塔山路中段东侧设计室家属楼1号楼1单元5层502号(不动产权第0004546号)过户至张永振名下及已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故(2018)豫0182民初8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来自